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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网站,为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完善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公共充电桩服务水平,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管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自 4 月 1 日起,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照“一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 15%、二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 12%、三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 10%”的标准配建充电设施。快充停车位占比应当不少于总充电停车位的 30%

一类地区包括:内环以内地区,市级副中心(包括徐家汇、花木、江湾-五角场、真如地区),五个新城,世博地区及新能源重点发展地区(包括嘉定国际汽车城、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虹桥商务区)。

二类地区包括: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内外环间、郊区新城、闵行区、嘉定区、浦东新区。

三类地区包括:除上述两类地区外的其他区域。

此外,《办法》指出,既有公共停车场(库)具备充电功能停车位的配建比例应当达到总停车位的 5%(含)以上,其中快充停车位应当达到总停车位的 1.5%(含)以上。

IT之家查看《办法》发现,具备充电功能停车位配建的充电设施功率应当不低于 7kW,快充停车位配建的充电设施功率应当不低于 6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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