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规范网络表演秩序,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治理娱乐圈乱象,文化和旅游部部制定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无论是网络主播,还是开设直播账号的演艺明星,其背后的经纪公司都将纳入该办法的管理范围。

当前,网络表演直播活动中,仍存在为博取眼球、获得流量,错误引导粉丝群体,制作、发布的内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情况,同时个别经纪机构一味追逐经济利益,为诱导打赏、虚假消费、炒作宣传等网络黑灰产提供生存土壤和发展空间。

对此,《办法》明确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

同时,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语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对待、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办法》还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对签约的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有关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记录、保存,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信息数据。

据了解,《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文化和旅游部治理网络表演行业“娱乐至上”“流量至上”等不良风气的重要举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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