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打电话扣2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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