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三性”审查
标准同一性证成》
学报: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2年第5期
作者:李享
评荐:齐爱民(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指出,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该文章论证了在特定技术条件下,由特定系统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审查应与传统技术方案采用同一标准。
该文章认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智能化生产方式并未动摇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劳动仍然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因此,特定系统的人工智能与机器无异,仍是一种技术工具。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与传统技术方案“三性”审查采用同一性标准,符合唯物史观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的基本要求。需注意的是,实用性审查虚无化等问题增加了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专利化的伦理和社会风险。因此应加强实用性审查,充分发挥其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专利化“安全阀”的作用,避免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带来的伦理和社会风险。时代在飞速发展,开放性AI工具的出现,例如ChatGPT和文心一言等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产生了新的、甚至不同结果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和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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